一、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伤情治愈或相对稳定后、或停工留薪期满,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。
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(确认)申请表(可在附件中下载);
(二)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;
(三)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、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片各一张;
(四)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(门诊病历或住院病案)、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、医学检验报告、手术记录等资料;
(五)法规、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。
二、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90日内,工伤职工没有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指定时间、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,视为拒绝接受鉴定,用人单位无故不到场参加鉴定的,不影响作出鉴定结论。
南岸区工伤科电话:62921377 62822117
人事处工资保险科电话:6264979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