请先确定申报项目,并按《申领材料目录》准备申请
一、报销的时间
取得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(简称认定书)就可以准备报销。
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,也可以等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》(简称鉴定书)下达后一起报销。
二、哪些项目能报销?
属于报销范围的项目:
1.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、住院医疗费;
2.住院伙食补助费;
3.劳动能力鉴定费;
4.鉴定检查费(即鉴定时医院收取的检查费);
5.一次性伤残补助金;
6.鉴定为1-4级人员定期待遇;
7.一次性医疗补助金;
8.工亡待遇。
常见不在报销范围内的项目:
1.救护车、出租车、公交车和地铁等车费;
2.请护工的护工费;
3.药店、诊所买药费用;
4.营养费;
5.复印费、调档费等。
三、工伤职工目前能报什么?
根据自己手上的材料确定自己能报销的项目
(一)只有认定书
只能报销门诊、住院医疗费,住院伙食补助费,工亡的可以报销工亡待遇。
(二)有认定、有等级鉴定书(1-10级)
除了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外,还可以报:
1.劳动能力鉴定费;
2.鉴定检查费(鉴定时医院收取的检查费);
3.一次性伤残补助金;
4.鉴定为1-4级人员定期待遇。
(三)有认定、鉴定书(评定为伤残5-10级),还有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书(经仲裁裁决、法院判决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等)
除以上项目外,还可以报销一次性医疗补助金。
四、发票(材料)怎样粘贴:
1.小于A4纸张大小的发票(材料)均粘贴在A4纸上(不重叠、不超出A4纸范围);
2.先按不同医院进行分类,同一个医院粘贴在一起;
3.按时间顺序粘贴发票;
4.住院发票不与门诊发票粘贴在一起,单独粘贴;
5.发票只粘贴报销联,记账联请勿粘贴。
五、注意事项:
1. 用人单位申领,申请表格加盖单位公章;
2.医疗费请使用现金/银行卡/微信/支付宝等方式结算。对使用医保账户支付的票据,工伤保险不再报销;
3.当年已完成认定或鉴定的,当年发生的费用请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销完毕;
4.需审批后实施的居住地就医、旧伤复发、统筹地区外就医和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的申请,请直接咨询工作人员。
六、费用申领要求
(一)门诊医疗费申领
1.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原件;
2.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;
3.《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(康复)待遇申请表》一份(附件可下载);
4.门诊发票原件(购买商业保险要进行二次报销的请提前复印好,并主动告知工作人员);
5.每次就诊的门诊病历复印件;
6.药品发票对应处方复印件;
7.检查或放射费对应检查报告复印件;
8.门诊费用总清单(在挂号或收费室打印)。
注意:门诊病历材料需提供完整,否则会影响报销。
看一次门诊就要有当日门诊病历,开了药就要有对应的处方,照了片查了血就要有对应的报告,费用清单金额要与门诊发票金额一致。
(二)住院医疗费申领
1.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原件;
2.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;
3.《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(康复)待遇申请表》一份(附件可下载);
4.住院发票原件(商业保险要进行二次报销的请提前复印好,并主动告知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盖章,电子发票不盖章);
5.全套住院病历(加盖医院鲜章,注意需要包含长期、临时医嘱);
6.住院费用总清单;
7.工伤费用电子盘(即工伤报盘,在医院医保办拷贝)。
涉及第三方伤害或交通事故工伤的,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:
1.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报警回执复印件;
2.第三方赔偿(如保险公司)所收区全部资料整套复印件(第三方加盖鲜章);
3.合法有效确定的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金额的材料(保险理赔明细.行政机关出具的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等)。
关于电子发票特别说明:目前医院开展电子发票试点,在试点医院就诊医院开具电子发票的,需将电子发票打印后方可报销。
(三)单独报销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(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与住院医疗费同时报销,需单独报销的按此项准备材料)
1.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原件;
2.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;
3.《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(康复)待遇申请表》一份(附件可下载);
4.出院证明或出院记录复印件(明确入院、出院日期和住院天数等信息)。
(四)鉴定检查(确认)费申领
1.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原件;
2.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》原件;
3.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;
4.《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(康复)待遇申请表》一份(附件可下载);
5.劳动能力鉴定发票(包括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)。
(五)伤残待遇申领(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)
1.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原件;
2.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》原件;
3.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;
4.《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、工亡待遇申请表》一份(附件可下载);
(六)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
1.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原件;
2.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》原件;
3.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;
4.《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、工亡待遇申请表》一份(附件可下载);
5.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(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)。经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解除劳动合同的,提供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。
(七)一次性工亡补助金(含生活困难、预支50%确认)、丧葬补助金申领
1.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原件;
2.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》原件(未鉴定不提供);
3.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;
4.《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、工亡待遇申请表》一份(附件可下载);
5.授权委托书或公证书;
6.死亡医学证明原件;
7.工亡职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(已销户的提供销户证明);
8.全部近亲属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;
9.户口簿无法确认近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的,需提供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材料(如结婚证、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机关调取的户籍档案、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,收养法律文书等)。
(八)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
除(七)点全部材料外,还需提供:
1.《重庆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报表》一份;
2.工亡职工父母或配偶男年满60周岁、女年满55周岁的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,属于市外户籍的,提供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养老待遇情况的证明材料;
3.未达到法定年龄的配偶、父母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还需提供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》;
4.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需现场签订《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》(未成年人和无民事、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监护人代签);
5.申领供养亲属待遇人员社保卡复印件(重庆市市内社保卡无需提供)。
南岸区社保工伤待遇咨询电话:62835113
人事处工资保险科联系电话:62649791